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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0年四月十号第一次诉讼离婚的,他沒有在场,人民法院帮我通电话要我撤诉,说的是二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以立即判了

离婚 2020-04-20 1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上述问题无规律可循,需要法院具体情形具体认定,酌情作出判决。一【离婚案件审判原则】离婚属于人们生活中的大事,法院在审理和决断中都会持审慎态度,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但是,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法定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庭审前,一般都会先行调解,只要调解无效,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以挽回的余地,法院会做出离婚判决。如果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处于非常强烈的情绪冲动中,不能确认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有回旋的余地,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二【证据对法院判决具有重大影响】【1】证据是离婚理由和事实的依据原告提出离婚,首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让法院有理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存续关系到达终点,无法挽回,应该判决离婚。只有这样,法院才会酌情做出离婚判决。而原告提出事实的真实存在性,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实。证据必须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关联,真实可靠,经得住检验。【2】《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也难以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1】涉及现役军人的离婚案。《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当事人住房困难的。如果当事人离婚后住房没有着落,起诉人也无法为对方提供离婚后的住房保障,法院会慎重考虑当事人的生活困难问题。【3】老年人离婚的。因涉及的法律和实际问题较多,尤其60岁以上老年人,由于现实生活和工作退休以及养老等诸多问题,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会非常谨慎。【4】一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如起诉方能力强、收入高,被起诉方没有工作能力或没有基本收入保障,但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作出了贡献。据此,法院会审慎判决。【5】被起诉方情绪激动、易出现极端行为的。法官出于心理压力,很难作出判决。

  • 1、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且其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6、开发商如果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则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起诉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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