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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一位朋友(乙方)从事钢门窗等制安。前段时间接了一个工程,由于工程规模不大,且甲(发包人)乙(承包人)双方都是认识的人,便只是口头谈了单价没有签合同。甲乙双方谈妥后,乙方将该工程口头承包给自己经营部内的一名工人A。 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甲方先后向乙方支付了5万多的款项。目前,工程已经完工,还剩余1万多工程款未结清。但乙方已经付清了工人A的承包款。 目前,工人A方却主动找到甲方,要求甲方将剩余款项结给自己。乙方认为工人A不厚道,甲方应该将工程款结算给自己。由于乙方和工人A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也因此一直未支付剩下的工程款。 请问律师,乙方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8-08-31 1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
    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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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先后向乙方支付了5万多的款项。但乙方已经付清了工人A的承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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