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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潍坊市的,在一审中《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以明确审理是专利事务所很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代理的责任,导致我把的专利权丧失,为什么到了2审省高院,法官为了偏向专利事务所,用民事讼法‘中止诉讼审理理由,第六条为理由中止了我的合同代理纠纷一案,用以其他情况...为借口中止审理,说是’要等看看我的专利能不能无效了再判决,请问法官为什么要等无效了再判决我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和专利无效根本上是两种不同的案子,为什么这样做?我很不服,我的专利当时代理的时候是有效的,有《专利代理合同》,有一审法院指定的专利评估机构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专利价值评估价格是118万元,为什么法官一拖再拖,想等无效了,就不用赔偿了到那时在判决,在帮违约的专利事务所逃脱赔偿责任,我很不服,请问这位做的合法吗?再就是当时开庭的审判长早已调离了民三厅,可主审法官在下中止裁定书时还是写上了早已调离的原审判长的名字,而我问原审判长中止裁定的这件事,原审判长还不知道已《中止了,请问法官这样做合法吗?特想知名的律师请求帮助。在你们律师网上展开评论,需要我提供证据、材料等就告诉我。我会感谢您们的帮助的谢谢。

2018-08-31 16: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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