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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于2003年7月研制出一种漏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份进行了小批量生产,销路很好。于是,甲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此时发现,乙公司已在2003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漏电保护器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甲厂的专利申请。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后,立即提出甲厂继续生产该产品是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8-08-31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指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期间。
    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节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法院将依职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实体的权利。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被控侵权人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法律予以保护,即被控侵权人不得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专利侵权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是销售者的话,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意思呢?有三层含义:  
    (1)只要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即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未经许可,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肯定是侵权行为。  
    (2)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拿出正规购货合同、正式发票访客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这里主要是籍这些资料,以证明行为人的“善意”。所以,如果行为人主张是淘宝上买的,或者在朋友的工厂里进的货,等,是不可以免责的。因为这里要讲究一个合理来源、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合理的价格。很难说在淘宝上用100元买了双古奇的包包,是合理的善意的。  
    (3)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再次流入市场销售,承担因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被查封的产品应当就地封存或者销毁,至于进货的损失,你只能找你的上家追索了。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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