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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是属于哪类的知识产权?在日本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知识产权?如何申请?

知识产权 2018-08-31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主体、条件、申请与择优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可以申办的主体  下列单位可以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  
    (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  
    三、申请与择优确定  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被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中应附举办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件,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同意。  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设立展会专门财务账户。展会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备案或报批,接受其监督管理。  注:以上所称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会适用以上规定。
  • 这里所要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如何划定;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
      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版权、工业产权、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邻接权(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识别性标记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
  •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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