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转让问题:我去年买了一套房子,属于商住两用办公楼(120平方米),现在想卖,你怎么可以转账少花一点钱?房地产卡才一年半。谢谢!我听说一个丈夫和妻子的礼物方法,请做?

房产纠纷 2020-04-08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户手续办理注意事项:(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已购住房出售登记、过户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1:买卖双方一定要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交易费用,领取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最好买卖双方能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指产权证)。
    2:煤气过户。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上家在交房日前一个月已缴讫的煤气费账单,一起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3:结清电话费。电话、宽带过户。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门电话线路,下家就要仔细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
    购房者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上家的不可,那么在交房前就要和上家一起到电信部门办一张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账单,一并清结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4:协助有线电视过户。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由于有些二手房是空关房,平时无人居住,上家也没有去付有线电视的月租费,造成拖欠。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房屋交接时下家可要求上家提交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
    下家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5:迁移户口。买卖二手房,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以外,上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也是最易危及到下家利益的一种纠纷。
    因此,下家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查阅上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上家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下家一定要与上家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 房子过户,不同的地方程序会有不同,不同的主体过户所需要带的材料也不同,具体可以到当地房管所咨询了解。比如卖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该带齐如下资料:个人、个人及配偶、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未婚、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地产的合法文件或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局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董事会或上级部门同意出售的合法文件。
    买方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需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个人及配偶、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未婚、离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评估报告》原件;买卖双方所在按揭银行的存折复印件;原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拿着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税费缴纳证明、户口本(暂住证)等证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 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有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邢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