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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怀孕了,她想结婚,但我想和她分手,我同意。但是一天后她又后悔了,这是人们不同意我们的婚姻的时候,我不同意,但她现在说不要分手,用死亡威胁我,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0-04-09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 你好, 婚姻大事建议慎重考虑决定。
    1、如果确定想离婚而又不离,逃避婚姻是不可取的,那样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2、不管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达不成一致,还是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起诉。
    3、就你们来讲,离婚的话仅存在一个财产分割的问题。一般来讲,婚前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也包括一方的债权(借出去的钱)。当然你要是有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的话,可以主张其少分财产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4、如果不能就是否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5、我是婚姻纠纷专业律师,详情欢迎来电细谈或预约面谈,以便更好地为你分析和解答,济南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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