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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向强制执行局报告的案件有执行期限吗?

案件执行 2020-05-08 1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可以起诉的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搜索行的。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首先应该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再由具体的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
  • 除非裁定终结执行,否则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已经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一直有效。当然执行中双方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一审案件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内,扔然得不到赔偿金,法院一直说在调查,在六个月内属于合法的执行期限。如果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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