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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交通事故 2020-04-25 17: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 处罚种类一般分为三种,处罚款、吊销证件和刑事处罚。一般处罚款,严重点吊销证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的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  
    (2)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含)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4)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5)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各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有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予以口头警告;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报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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