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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妇女后悔,想离婚,男子无权要求她赔偿,什么赔偿?

离婚 2020-04-02 1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则应当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没有分割的权利,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状况是清楚、明知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要想重新分割离婚时的财产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民在民事行为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对这种行为加以保护。同时,法律要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出于双方意思自治签订的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作为债权人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  处分民事权利有两个涵义:  
    1、在非诉讼阶段,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比如处分自己的财产,将所有权转让于他人,或者转让自己取得某些资产的权利。  
    2、在诉讼阶段,如原告人可以自动放弃自己的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使双方达成协议,及时结案,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的诉讼权利。如原告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诉,原、被告人可以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放弃上诉权等。  基于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财产,对方无权对此加以干涉。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再婚,并未丧失财产所有权,调解或判决归其所有的财产,自己可以有权带走。
  • 您好!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没有感情,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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