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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房屋租赁解约的问题。本人于2007年5月在宣武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租约为4年,租金年付。我每年按时缴纳租金,其间没做过任何违反规定的事。今年4月初房主因市场租金涨价而提出调整租金(当时租房合同没有提及房租涨跌事宜),经协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房主口头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按年租金的10%赔偿。房主口头答应按合同办事,后每天带人来看房,前两次我都配合他看房。但我发现,房主不想支付违约金,也不提供任何书面的解约意向,我拒绝他带人看房。可现在的问题是马上要交下一年的租金了,如果房主不来收钱,又不给我书面解约,我不知道我是搬走还是继续住,如果继续住,我就成了滞纳租金违约;如果搬走,我又变成了提前解约方了。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我手里没有对方提前解约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请律师给我提个可行的建议。先谢过了!

合同纠纷 2018-08-31 2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以上是我关于定金和违约金赔偿金问题的回答。
  • 在房屋租赁期内随意涨价,房东构成单方面违约,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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