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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我想问一下第一次评定为轻度损害,四个月后第二次评定为轻伤害?求答

刑事辩护 2020-04-08 0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受伤的,鉴定轻伤需要的程序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文书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 1、如果客观事实为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而非故意杀人未遂或中止,那么伤人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仅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民事责任即可。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警方认定为,多次伤害一人或一次伤害多人、结伙殴打他人、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关于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侵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4、如果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对方属于有计划有预谋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过程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仅造成受害人轻微伤,那么对方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罪,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5、如果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对方属于有计划有预谋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中,因自身意志的因素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6、故意杀人的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条、24条、232条
  •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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