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998年第二轮土地合同中,老人和儿子一起生活,直到老人死亡,但是村子被从土地账户分开,村里没有合同,这次土地权村说老人一起死了,土地不能和儿子一起收回,村子没有道理?

调解 2020-04-03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 老人去世后若没有立遗嘱,则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土地确权涉及的情况较多,以征地补偿为例,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