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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问题要咨询一下,我有个朋友借了我的10万英镑,当我同意到期一年的时候,会给我利息。现在一年来,还没有给我本金和利息,现在有一笔贷款,几乎一年半了,每次找到他,都不说钱。我只是想找回本金。现在我该怎么办?你好,我有个问题要咨询一下,我有个朋友借了我的10万英镑,当我同意到期一年的时候,会给我利息。现在一年来,还没有给我本金和利息,现在有一笔贷款,几乎一年半了,每次找到他,都不说钱。我只是想找回本金。现

债权债务 2020-04-15 05: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不需要第三方在场;
    2、如果有案外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被拖欠钱款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暴力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预交诉讼费用。
      被告不接收传票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不能留置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如果被告还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然后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的时间也为60日。起诉后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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