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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出法律有效的中介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5-05 09: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居间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上:  
    (一)居间人的义务  此项义务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忠袴禀告履行此项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中间,居间人应将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有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风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间人庆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音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不得对订阅合同实施不得影响,影响俣同的订阅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效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门儿斩嵵,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邻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音段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有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这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的负担。居间人作为居间俣同的一方主体,若欲为委托方了解相关的订约信息、商业信息及有关人的资信善、信誉度、知名度等情况,必定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对于此费用的支出,若委托方和居间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担,那么当由居间人承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就报酬的支付方式,我国采约定的报酬制。  
    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为居间费用。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在居间成功时,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由居间人负担。即使居间人已尽了报告或媒介义务,但仍不能使合同成立,达不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此时的居间费用澡得请求委托人偿还。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
    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
    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 合同的效力体现在:
      
    1、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又表现在权利与义务两方面。
      即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当事人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行当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人还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
      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或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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