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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婚怀孕了,所以现在孩子的父亲不承认孩子是他。 我不同意让他去亲子鉴定,能不能向法院起诉。 我不同意能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我未婚怀孕了,所以现在孩子的父亲不承认孩子是他,我要他做亲子鉴定,他不同意能不能向法院起诉?我未婚怀孕了,所以现在孩子的父亲不承认孩子是他。 我不同意让他去亲子鉴定,能不能向法院起诉。 我不同意能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我未婚怀孕了,所以现在孩子的父亲不承认孩子是他,我要他做亲子鉴定,他不同意能

离婚 2020-04-16 19: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亲子鉴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做亲子鉴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需是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并且是双方自愿委托的有效。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二、申请做亲子鉴定须符合的条件:  
    (一)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三)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四)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一、做胎儿亲子鉴定的样本

    怀孕16周即可以采羊水做胎儿亲子鉴定。胎儿的流产物也可以做亲子鉴定。用羊水或胎儿流产物做亲子鉴定时,需要和父母的样本一起进行检测。所以,准确无误的提取嫌疑父亲检材是关键。


    二、做胎儿亲子鉴定的步骤

    第一步

    采集嫌疑父亲检材

    :若不希望嫌疑父亲知道,孕妇可以提取下列任何一种检材即可进行鉴定。

    ①嫌疑父亲的血痕(用过的创口贴)、抽过的烟头;

    ②嫌疑父亲的毛发(需拔下带毛根)、剪下的指甲;

    ③嫌疑父亲留下的精斑、嚼过的口香糖渣、牙签;

    ④嫌疑父亲穿过的内衣、内裤,用过的牙刷、酒杯等。

    第二步

    采集羊水:

    怀孕16周后,孕妇可以与我所联系。我所可以帮助您预约好医生进行羊水穿刺。必要时,您可以到医院采集羊水,做羊水DNA亲子鉴定。

    第三步

    样本送检:

    可以采用匿名亲子鉴定方法,不用提供本人姓名及个人资料。也可以请他人携带样本来我所鉴定。

    第四步

    获得鉴定报告:

    我们可通过您方便的方式,以电话、快件、传真、电邮的方式传递鉴定报告及结果(鉴定及结果绝对保密)。


    三、做胎儿亲子鉴定的准确率多高?

    胎儿亲子鉴定是安全的,抽取羊水完全不用太担心,因为这项技术现在已经非常成熟。抽取羊水样本,和胎儿产前的诊断一样,不会造成任何胎儿的伤害。鉴定准确率可达
    99.9999%。

  •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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