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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句话,导至甲乙两同学的不愉快,后来甲叫了两个社会上的人还有几名同学一起把乙打成了轻伤(由法医签定).其实当时动手的是社会上的人,但社会上的人逃了,公安机关就以寻衅滋事罪把甲还有另几名参与但未动手的同学关进了看守所.所关起来的几位同学家长已和受害方协商好,赔了受害方的钱.因为都是同学,所以说受害方现在不再追究刑事与民事,特别是不再追究参与但未动手的几个同学的刑事与民事.请问1.这样的案件,是否还要按公检法程序走.
2.如果真要走公检法程序,这几名未参与但未动手的同学可否不在起诉书上也就是说不会受到刑事的追究.

刑事辩护 2018-09-01 0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像犯寻衅滋事罪这种情况的,量刑如下: 第二十三节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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