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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如果不支付抚养费的话,作为未成年人应该这样回收抚养费。

离婚 2020-05-07 1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是《民法》上公平正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其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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