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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领导用我的名字在信用社贷款7.5万元,借款合同,及借据签了我的名字,2009年信用社催款,利息本金均未还,去信用社看了一下,在2008年信用社办理新的贷款手续,但所有我的民字都是代签的,现在我要贷款,怎个处理

银行 2018-09-01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办理银行贷款对个人信用记录的8大要求:
      
    1、单笔贷款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2、信用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3、准信用卡不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5、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6、信用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7、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8、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 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所以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呢,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给了明确的回答: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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