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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法人股东以公司名开店后,在为他人抵押贷款的同时,以个人名进行担保。 现在由于原法人股东退休了,公司法人被更改了。 原法人股东的连带责任可以变更为现在法人的名义吗

公司企业 2020-04-03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公司的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导致债务主体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债务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自然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也无关。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仍由其个人承担,公司不因其为法定代表人而替其清偿债务。

  •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公司作为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其成立后,股东的出资即转化为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公司资产,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并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仅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公司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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