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者是绝户,孩子村委会有权回收土地吗?

合同纠纷 2020-04-08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指的是,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回收,其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绍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