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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3年我在河北省结婚,1999年土地变更我再婆家分到了土地,2003年我和前夫离婚2008年户口迁移出婆家签到现在土地确权我能要回我的土地吗

离婚 2020-04-25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离婚户口转移的程序入下: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户口簿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婚迁的需提供《结婚证》;
    2、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3、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属离婚、房屋变卖或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
  • 离婚后户口回迁应依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如果离婚当事人是农村户口的,要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
    其次,离婚当事人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离婚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到迁入落户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变更子女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凭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民政部门先领取离婚证;
      
    2、再带上孩子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各自的户口本等,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4、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5、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再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入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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