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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后所得房产再交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具体怎么交费。

离婚 2020-04-07 14: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外籍人员的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的探亲费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如下: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是仅指个人缴纳部份。公司缴纳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不计入个人的每月工资里。所以不用扣除。
      个税计算器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指的是企业帮个代缴的部分,也就是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保险钱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大病和门诊部分、职工个人缴纳失业险部分及职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 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您的所得金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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