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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在XX工作,07年年底破产,06年养老保险核算减少到9个月。 现在公司没有拘留所。 我该怎么办?

破产清算 2020-04-15 06: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同工资属于同一顺序),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后该部分费用是缴齐了的。
    如果个人部分缴齐了(可以到社保机构查询,部分省市可以从网上查),从一般意义上而言,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
  • 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相比,保险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企业破产法中有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重整与和解均是对企业的挽救程序(以下主要以重整程序为样本分析),因企业继续存在、持续经营,故需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不存在完全不考虑持续经营需要而以某个基准日期统一终止全部劳动合同的情况。
    不管是管理人还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在无需解聘职工时,都不会以先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再与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折磨自己。虽然在重整程序中也会有极少特殊情况,如买净壳式的上市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如只要上市公司融资外壳,也可能要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这种极低概率的情况不具有典型意义。
    在重整程序中,即使需要终止部分(包括全部)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确定统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基准日。
  • 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只要求单位交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接去社保
    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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