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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债权人企业已解散,法人账户也注销了,解散时没有债务转移关系证明。现在债权人可以清偿债务,但没有法人账户可以给打到私人账户吗债权人企业已解散,解散时没有债务转移关系证明。但没有法人账户可以给打到私人账户吗

债权债务 2020-04-25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2、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法人(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公司仍存在,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原公司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以其所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法人作为个人对所在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公司法人的变更是不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产生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应该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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