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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久以前和他分手了,但他不想离婚。我们已经有两年多没有联系了。我们中的一个能够解除我的关系吗?他和我有其他的女人和他在一起,因为我和他不是同一个省,请问我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现在可以男朋友了?

离婚 2020-04-16 1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能够在自助协商的情况下在达成合一的,可以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配,并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在完成了离婚协议书后可以通过到民政局备案的方式,来是离婚协议生效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但因双方均在外地工作,不能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怎么办?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状中写明双方已达成协议,然后由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可生效。
      在向法院起诉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而,双方均在外地工作,无法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可以提供被告在工作居住地的证明,比如公安机关的证明、暂住证、居委证明,证明被告在该地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到该地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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