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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淘宝网开冲印店,如今我觉得冲印照片动漫图片,消费者发来动漫图片,冲印照片好再寄给另一方,再收费标准。自然我也不知道另一方动漫图片的来源于,有可能是自身画的,有可能是在网上找的,或是其他来源方式。那样我是不是会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这类的,是不是违反规定。我还在淘宝网开冲印店,如今我觉得冲印照片动漫图片,消费者发来动漫图片,冲印照片好再寄给另一方,再收费标准。自然我也不知道另一方动漫图片的来源于,有可能是自身画的,有可能是在网上找的,或是其他来源方式。

2020-04-17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 侵犯版权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 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内容等三方面的内容。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
      确定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必要性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确定即规定具体数额和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是不适宜的、不科学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它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和赔偿标准,比如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与其所受的痛苦划上等号。
    同时,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响力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适用“一刀切”的确定标准,只能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据此认为,对精神损害规定赔偿标准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具体案例中由审判人员去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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