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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自己的错误经常受到丈夫的恐吓,并且冷酷地施暴是家庭暴力

离婚 2020-05-01 1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一次性可以判决准许离婚。报警后正常来说公安机关可以处理,可能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拘留,严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公安机关不大可能24小时对你进行保护,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他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最新法律,也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 属于家庭暴力的常见的几种行为:
    1、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等方式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家长打孩子、儿子打老爸/老妈、老婆打老公、男友打女友(同居关系)、前夫打前妻(两者离婚不分家)
    2、捆绑家庭成员致使其不能自由行动
    3、用开水烫、火烧、刀割、冻饿、性侵等手段残害家庭成员
    4、罚跪、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治
    7、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跟踪、禁止出门、禁止与异性交往
    8、经常性谩骂:“你连XX都不如”“你咋不去死”等
    9、恐吓:“你信不信我杀了你”“我拿刀砍死你全家”等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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