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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1994年6月24日被烧伤。医院被确定为六级工伤。1999年,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工伤赔偿,公司说工伤赔偿是在1997年7月以后,没有政策,我现在可以要求企业实施工伤治疗。你好!我于1994年6月24日被烧伤。医院被确定为六级工伤。1999年,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工伤赔偿,公司说工伤赔偿是在1997年7月以后,没有政策,我现在可以要求企业实施工伤治疗

工伤赔偿 2020-04-14 1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未参保,费用由公司承担。本案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公司支持员工起诉肇事者,使员工从肇事者处获得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公司就不用赔了,因为员工不可能获得双份医疗费的赔偿。
    起诉必须以员工的名义,且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你讲的对,不构成轻伤,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 工伤支付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受伤一年内要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后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参保的,费用单位承担,可以参考第30-37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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