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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们都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服务中心属大集体员工,在2016年12月份已离休。现人们企业的关键工业厂房已被征缴,机器设备已卖了。因为离休前企业较益不太好,接连两年的薪水只发60%。现人们规定获得赔偿金。我想问一下这一合情合理吗?感谢!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们都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服务中心属大集体员工,在2016年12月份已离休。现人们企业的关键工业厂房已被征缴,机器设备已卖了。因为离休前企业较益不太好,接连两年的薪水只发60%。现人们

刑事辩护 2020-04-17 0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在退休之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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