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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务登记证变更为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需要那些材料?

公司税务 2018-09-01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税务登记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到工伤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向元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变更需要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如果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至国、地税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5、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企业:


    (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名称、法人、经营期限、地址变更);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商务局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二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提供地税管理分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如果企业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原地税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2、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如涉及主管分局变更的,应办理迁移手续;


    13、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5.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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