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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工商户,对方是美资企业。 业务时我有递交报价单(合同),但采购人员说他们公司有内部采购合同(定单),没有在我的合同上盖章签字。我方每次的送货都有对方所开签收的对方公司的收货单。业务金额为15万余元,现从财务部门对出有5万多。他们公司还有10万余元未做入系统。当时的采购已离职。 我找到当时的采购经理,我要求他们拿出我当时送给他们的报价单对帐。他说他不知道(当时的采购已离职),他叫我找使用部门开出使用证明后他们再开采购合同,同时再另外定价 我不同意,我要求对方按照我方当时的合同开采购合同(我方税务所代开发票的凭证)。我认为现在有5万多当时没盖章签字他们都认可,同时剩余部分也要认可才是。他们不去找我当时递交的报价单我认为是他们的故意,同时如果真的弄掉了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应该找我对才对(至今他们没有主动联系过我)。他们有收货说明他们当时认可,现在跟我谈价我不同意。

诉讼 2018-09-01 1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主要采取“交旧换新”和“验旧购新”的方式售票。办税厅服务厅应认真检查纳税人己填开的发票存根,一查发票存根是否完整,作废的发票是否全份保存;二查发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看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有无代开票现象;三查发票纳税情况,对其提交的发票存根联和所开发票的金额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进行缴销。
    领购定额发票采取先税后票的征收方式;对剪填式发票则采取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 红字发票金额不能大于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可以小于等于。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是有限制的,一个是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一个是蓝字发票。一般情况是不能开具大于蓝字发票金额的红字发票的。
    不知道你在税控系统是怎么开出的。如果开错误了,必须在当月作废。
  •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是,企业发生“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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