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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国有企业职工,2005年参加了企业改制,成为有限公司一名小股东。今年6月在大股东操纵下通过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强行规定小股东在内退或退休时必须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由在职股东按所持股东比例分配。这不是在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吗?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到哪里讨回公道?

股权转让 2018-09-01 1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离婚股权分配问题咨询如下:在判断哪种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 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2、 该财产所取得的出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 关于财产的权属 是否有特别约定。
    二、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针对这个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 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三、出现离婚股权纠纷怎么办?出现离婚股权纠纷的:
    1、 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股权,进而确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在查询公司股权时,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对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2、 调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额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3、 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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