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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一家集体企业职工,2001年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买一量三的形式入股18000元,这样我拥有72000元的股份,占总股本的1.2%,2005年因为公司工资太低,离开公司,当时我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2011年我查看工商档案时,发现公司在2006年变更登记时,已没有我的股份了,都转到了公司董事长名下,向我这样情况的人有19人,现在我能否恢复股东身份。谢谢!

改制重组 2018-09-01 1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一般较小企业不设立董事会时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负责人任免文件,负责人(女)是流动人员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件;


    5、受公司或分公司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的委托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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