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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合伙企业,对股权分配有协议,承包人瞒着大股东去找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大股东一点不知情,审计中承包人提供了一些虚假材料而变更了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请问这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吗?法院能否可以视为合伙人的投资依据并作为合伙企业人的股权分配

刑事辩护 2018-09-01 1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 1、如果你们进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的,并不是你们私下签订协议就可以了,而是需要前往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个人认为“三年不得从事公司相关业务”的规定不能对你产生效力。你作为公司股东,在转让自己的股份后,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限制你转股后的工作或经营方式,况且他们也没有支付任何对价。
    3、新的协议不管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对方都有权利直接起诉对方。 以上意见供参考。
  • 1-股权争议中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都是直接证据,出资证明书直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是确认股权最有利的证据。2-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据,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出资证明书是产生效力证据、对抗证据的前提。3-投资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经工商备案的投资协议具有其公信力和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力。4-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5-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6-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动类文书、股东名册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交易的安全,故优先适用实质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股权上的争议时,涉及交易安全保护,应奉行商法的外观主义,以对抗证据为依据。公司章程登记是形式要件,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但是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公司法》(2014版)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若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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