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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人们住宅小区现有135个停车位,中直至今,每个月到物业管理服务处缴纳停车收费和环境卫生服务费,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告之,住宅小区车们向小区业主售卖17个,物业管理服务自身选购20好几个,其他皆被一位小区业主所有选购,已不向别的小区业主租赁或售卖停车位,我想问一下,这类个人行为是全法的吗?各位好!:人们住宅小区现有135个停车位,中直至今,每个月到物业管理服务处缴纳停车收费和环境卫生服务费,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告之,住宅小区车们向小区业主售卖17个,物业管理服务自身选购20好几个,其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4-23 1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下,从业主维权的角度看,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 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

    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首先需要弄清楚车位的归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物权法》颁布后对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对于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区分,一部分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部分是规划到地下的地下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基本上等同于说是属于开发商。
    综上,你所说的物业出租的地面停车位和绿化面积均为业主共有,物业擅自出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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