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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浙江嘉兴人,这个5月27日,与车相撞,我是电池车,我是车负责人,我是肋骨骨折,半年,现在基本恢复正常,我在车祸发生前在单位,我想问一下,错误的工作费是标准补偿的时间段?是英工资还是实际工资的标准补偿?你好,我是浙江嘉兴人,这个5月27日,与车相撞,我是电池车,我是车负责人,我是肋骨骨折,半年,现在基本恢复正常,我在车祸发生前在单位,我想问一下,错误的工作费是标准补偿的时间段?是英工资还是实际工资的

劳动纠纷 2020-04-15 1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 工伤没有”误工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
    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3.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5.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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