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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摩托车驾驶执照因酒后驾驶被罚12分,我已经一年多没有处理过了。

交通事故 2020-04-24 1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毒驾驶员被注销驾驶证情形,  
    一、涉毒驾驶员被注销驾驶证情形  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  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二、有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人能否申请驾驶证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明确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附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因此,在驾驶证被扣期间,如果驾驶机动车的,属于违法行为,会被记分。
  •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后,一是等交警处理完先关证据收集工作后通知提车,二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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