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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不在家,物业管理服务有义务收包囊吗?物业管理服务代办包囊要收费标准合乎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4-26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十四)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十五)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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