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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了,有两个儿子,都属于男人,但是孩子的祖父母送他去,请问这是违法的?

离婚 2020-04-19 21: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因此,女方想送养子女的,须征子女生父的同意,生父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
  • 如果夫妻二人都具备抚养能力,且抚养能力不相上下,都有稳定的收入 稳定的住所 直系亲属都有充足的时间与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生活学习。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具备赌博 酗酒 吸毒等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利情形。
    双方都想和孩子一起生活,法院极有可能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
    因为法院会考虑孩子的生长环境 在双方条件相当,都想和孩子一起生活 法官会考虑双方的情感诉求,而判决一人抚养一个。
    当然,在夫妻双方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的情形下,法院首次不会判决离婚,这是基本的原则。
    因为调解,最大限度的希望双方和好,给双方充足的时间考虑如此重大的决定是否正确。
    所以首次基本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其中一方坚持离婚,可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之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准予离婚。
  • 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 依法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按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夫妇违反国家规定超生孩子,有关部门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律依据。
      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公民不能随便送养自己的孩子,因为这样会逃避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存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生父母才能将子女送养他人收养,而且要使收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由双方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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