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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告知劳动仲裁的调解阶段不被视为仲裁或者没有为公司记录的事实

仲裁 2020-04-30 13: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一般来讲,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之后,用人单位不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调解书不同于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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