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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已经和A联系了一两年,每次他要走的时候,我都发现我是他的女儿,我警告他不要和他父亲联系,然后达成协议。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发现A仍在和他父亲联系,我发了一条信息来侮辱A,我说你可以起诉我诽谤。

离婚 2020-04-17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犯法,辱骂属于寻衅滋事,动手是故意伤害,都涉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你们注意保存证据,骂一次就用手机录一次,并且报警,不管警察出不出警或者怎样处理,都要坚持每次都报警。
    如果取证次数超过三次,公安机关还不处理,可以去检察院进行自诉。
  • 诽谤辱骂他人的,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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