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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的环卫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中地址做事祸不幸身亡,车祸事故已赔偿了,死前已领退休金,我想问一下环境卫生企业应如何赔付?

综合法律 2020-05-04 19: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 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 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 事故,交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在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果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就立即报警。
    (一)如果达成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实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 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补偿要求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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