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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个员工,工作了三个月,近日提出要结婚,我给了她婚假,可是她在休婚假期间来电话说,让公司负担他下一个月的各种保险,并且她下个月不来上班。我不同意,因为她不上班就算辞职了,没有工资了公司也就没有必要替她交保险了。可她说劳动法有规定应该交,她说这一个月算产假。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做为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8-09-02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职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所交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是不需要个人支付的。  
    一、一般在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是有薪假期,公司所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仍然是公司承担,个人仍然是缴纳个人承担部分。  
    二、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产假期间辞职生育保险已经报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不能领的,一般领生育津贴,必须是在保状态,如果生育津贴还没下来,你刚申请而已,可能就不能领取,因为从申请生育津贴到确认发,需要2个月的时间。n  一般公司会在员工休产假的时候,给基本工资,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后,公司扣除员工休产假期间所发的工资,剩余部分应该全部给员工。
    如果员工休产假没发工资,那生育津贴就应该全部给员工了,不能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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