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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司的职员,平时负责一给员工办理保险,由我提供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交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办理入保险的事宜。现在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卡式保单,可以在网上激活,一开始还是由我提供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交给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代理人交给保险公司的人激活,但由于保险代理人嫌来回跑的太麻烦,为了省事,我公司也为了能及时给员工入保险(我们这儿的员工流动性很大,几乎每天都有来应聘的,也有辞职的),保险代理人就和公司领导口头说好,保险代理人往我这儿放一些卡,由我给他们激活,但对于给我增加的这份工作,并没有给任何报酬,因为我的工作都是一些烦琐的事,有时很忙,由于我的一时疏忽和种种原因(电脑故障),本来应在2010年3月17日激活的一张卡,未被激活,恰好这个卡的主人6月13日出险了,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 我认为: 一、由保险公司负责,因为这激活卡应由保险公司专人负责,他们不应该把这个工作交给我这种没有专业知识的人负责,这本身就是违凡规定的。 二、由保险代理人负责,她是图省事,她拿的是全额佣金,应该为此承担一部分风险。我没有拿任何报酬。 我的想法不知对否,请给予回答,急盼,多谢!!

保险纠纷 2018-09-02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让受害人直接向公司追讨。如果你本身对此扣除没有意见,则毫无争议。如果你要维权,也是可以的。公司这样扣除劳动者的保险,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要看伤者的伤情及你负的责任再定,你如果是为公司开车,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1、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缴纳。
    2、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企业
    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Z%、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享有退休医保。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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