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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还不到十八岁就生了孩子。 一个人养不起这个孩子。 我可以带孩子去设施吗

离婚 2020-05-08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了,女方现在外地,养不起孩子,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字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四项理由的,可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具体来说,有以下四项理由的,可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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