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经过1、2008.8.1起在公司工作一年,未签定劳动合同。天津工作,公司在广州。2、今年8.31公司通知我转天停止工作,不用再上班。3、2009.8.31与公司协商给我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共2个月的工资。4、2009.11.5我看《劳动合同法》,发现公司应向我进行如下补偿:A:饭补公司是按月给的,应算工资的一部分,但在计算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时,漏掉饭补,故公司应补2个月的饭补。B:工作一年,公司未给我交社保,现应补交齐。C: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补11个月的工资。咨询问题:1、以上补偿项是否成立?2、公司按天津还是广州标准补交社保?3、若公司在广州给我开户补交社保,是否需要我到广州亲自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其他险无法转移,我该如何享受和办理呢?4、因我在停止工作后的2个月发现公司有侵害我权益的行为,公司会因此不给我应得的款项吗?5、若我的时效没有过,与公司协商不成,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到法院上诉?6、在咨询天津12333时,说公司应付我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每月78元,但我基本工作都在室内,是否不能享受这防暑降温费?

保险纠纷 2018-09-02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保能跨省转移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要办理补缴的手续不是很复杂,补缴人持《失业证》或《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缴费。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灵活就业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比例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
    具体可以到相关社保办理窗口咨询了解。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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