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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提早一个月打离职报告,一个月后辞职后扣我六百元工作服费,一百二十元保险费用,工作服是他人越过的并不是量身订做的,并且是扣过他人花费的,试岗时签了合同书有说不满意一年扣工作服费,员工反复付工作服费有效吗,工作服并不是企业完全免费出示的,有合同书能否退回工作服?A你好!我提早一个月打离职报告,一个月后辞职后扣我六百元工作服费,一百二十元保险费用,工作服是他人越过的并不是量身订做的,并且是扣过他人花费的,试岗时签了合同书有说不满意一年扣工作服费,员工反复付工作服

保险纠纷 2020-04-30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认同广州民商律师的观点,由于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合同,所以试用期为两个月以内(2-3年),六个月以内(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 前后重复签署的合同哪份有效?
    后面签订的合同,为原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变更时没有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则其变更无效。在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需要进行补充约定;另一种是合同中约定的事宜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进行更改。
    如为第一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如为第二种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如同时为了以上两种情况的需要而签订补充协议,则应分别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两者约定的效力。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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