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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也就我老公,他和杨在一起生活大概是6年吧,现在又一女好像是5岁,他们是事实婚姻吗?而我是后来者,当初也许是我太小的原因吧,那是我和李真的是朋友关系,是她一直扰扰我到我工作的地方骂我可难听了 所以我那是是赌气一定要和李一起生活,暗暗告诉自己【杨,你给我滚】所以有了现在的结局,我们彼此都喜欢对方,他曾多次和杨提出离婚,是她坚决不,曾今还喝过毒药,好不容易才就回她的命。自从那是开始李有点心虚不敢再向她提出离婚,怕她万一有喝药。。。我想过好多次想离开他,真的不忍心,然而现在有了女儿,我更不能退出,我是为了女儿在活着,她说她也是为了她家女儿活着 女儿不能没有爸爸,而我呢,我更要为了女儿,不要让我们家破碎。请问律师我们是犯重婚罪吗,我想让杨离开我们,有可能吗? 我们是谁犯重婚罪了,哦 我差点忘了说了 杨是二婚我也不清楚她和她前夫解决了没有,而我是后者,我也是未婚,好担心自己是不是犯罪啦,我现在该怎么办,希望律师尽快给我回复 好吗?这样的生活太烦人了,真的。。。麻烦律师尽快给我回复,期待,期待,期待。。。

离婚 2018-09-02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上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上,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论处。 由此可见,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不予承认和保护;但在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应以重婚罪论处,不过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视为重婚的情况: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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