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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历初二,我抱着孩子到女孩子父母家里,她母亲和姐姐也知道了我们三个人之间的情况。过完年后我收到女孩子发来的手机短信,女孩子说有本事就让我告她破坏家庭罪,目前这条短信我还保存着,但当初的手机号码女孩子换了好几个了,现在不使用我保留信息的手机号码了,我也不再使用原来那个手机号码了,但目前那手机号码我还没销号。2008年8月份的时候吧,老公又瞒着我拿着未收回的离婚证和女孩子到女孩子居住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不清楚女孩子是否和我老公生育有孩子,我和老公也生育有两个孩子了,我也不想和他离婚,因为他还很关心这个家和孩子,我应该怎么让他们之间的婚姻解除呢?我知道一般情况下重婚罪都要判刑的,我如果起诉那女的故意破坏家庭及重婚罪成立吗?那条短信还能做为证据吗?老公的财产女孩子能分吗?老公现在的情况是否被判型?

婚姻家庭 2018-09-02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时,受害方可以就精神上的损失要求另一方给予的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
  •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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